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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7-05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盘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辽宁省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及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以及人民防空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行业发展。

  (二)负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开发及征收、房地产销售、房屋租赁、房屋修缮、拆改、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交易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负责承担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市建筑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执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五)负责承担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城镇污水处理、供水、供热、燃气、城市防汛、园林、绿化以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财力(含辽东湾新区)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承担规范公用事业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研究拟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市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征收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供水、供热、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及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加强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2.与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3.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履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起草、审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方案、决定、意见等文字综合工作;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公开、宣传报导、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保卫、应急管理、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二)法规信访科。负责起草有关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教育、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行政处罚的协调等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民心网及市民投诉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及经纪机构资质的审批和资质监管的协调工作;负责建筑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管桩生产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审图、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的审批和资质监管的协调工作;负责城乡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注册和注册执业人员监管的协调工作;负责市财力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及指导服务;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驻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科。负责住房保障及住房制度改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统计、研究与分析,推进全市房地产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工作;拟定房屋征收、危房改造、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交易、评估以及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房屋产权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指导房屋交易工作;负责建设住房信息系统。

  

  (五)物业管理科。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物业招标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等规定;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六)计划统计科。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市财力投资及辽东湾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市财力(含辽东湾新区)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的初步审核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

  

  (七)城市建设管理科(对辽东湾工作科)。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城市道路、路灯、桥梁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市财力(含辽东湾新区)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以及城市防汛工作。负责与辽东湾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部、行政审批服务部以及项目工作部等机构进行沟通对接;负责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交通、生态环境方面派驻机构的沟通对接;负责协调内设机构开展行业监管工作。

  

  (八)园林绿化科。负责拟定城镇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城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社会绿化达标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创建的组织、协调及实施等工作。

  

  (九)建筑业管理科。负责承担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检测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对全市建筑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实行动态监管;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执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全市建筑业经济发展指标任务,拟订全市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政策,承担推进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和技术成果转化等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拟订全市建筑业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负责承担预防和清理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十)公用事业科。负责拟定城市供水、节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以及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供水、节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以及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以及环境卫生市场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以及环境卫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供水、节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以及环境卫生企业价格体系和财政补贴办法。

  

  (十一)村镇建设科。承担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指标任务,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具体负责指导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市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拟订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监督以及检查全市村镇建设规划执行情况。

  

  (十二)质量安全科。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实施;负责市财力投资及辽东湾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人防指挥通信科。负责拟订市级防空袭预案,协调预案实施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重要防护目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疏散准备工作;负责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习;负责收集研究汇总有关空袭信息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订人民防空技术保障措施,起草人民防空警报和通信工作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战备执勤、队伍建设以及训练等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防空警报报知网和指挥通信网,协调防空通信信息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十四)人防工程科。负责全市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方案论证评估;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负责和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开展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检查;负责和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和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和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起草有关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法执法检查和违法违规情况检查督办;负责收缴人防各项费用、合理管理人防资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老旧人防工程维修、改造等工作。

  

  (十五)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的核拔分配及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财务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税务登记及依法纳税;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六)机关党总支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按照权限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称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总支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第五条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编制60名(其中行政编制55名)。

  第六条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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