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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2-07-05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辽宁省委具体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制定地方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相关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可按程序统筹调度指挥市域范围内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资源和力量。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县(区)、市属开发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县(区)、市属开发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中省直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市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相关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相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相关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市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机关的党群和廉政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治、督查督办和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综合科。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事项,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铁路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三)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相关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相关灾害类专项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拟订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指导县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对辽东湾工作科)。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地方规程、标准和相关政策。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落实。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协调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相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暂扣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信息发布。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承担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制造业监管科(对高新区工作科)。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等管理工作。

  

  (六)火灾防治管理科。监督实施相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第五条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33名。


  第六条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

  (一)盘锦市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支队。主要职责: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设支队长职数1名(正科级)。

  (二)盘锦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支队。主要职责:

  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铁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铁路道口安全监护工作,负责全市铁路道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参与铁路道口的改造和平交改立交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设支队长职数1名(正科级)。

  第七条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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