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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07-05

盘锦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盘锦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中共盘锦市委规定的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属企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省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对县区、经济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吸引各类资本任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七)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十)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工作。指导和督促所监管企业结合实际完善、落实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才的教育培养、选拔使用、考核评价、分配激励和管理监督的措施。联系服务一批优秀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盘锦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内部协调和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督办、保密、信息、政务公开、外事、财务、档案、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规范机关工作运转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和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和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文字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问题的研究,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落实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综合归口指导监督县区、经济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拟订加强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政策,按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队伍日常管理工作。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二)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安全稳定科)。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负责所监管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的牵头组织和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协调服务驻盘央企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整合重组、改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改革重组方案,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拟订或参与拟订国家出资公司的章程,负责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工作,办理、接待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国家、省市信访部门交办信访事项,指导所监管企业内保、反恐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产权管理与监督稽查科(对辽东湾工作科)。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产权和资产划转等监管工作,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管理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担保及发债方案,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负责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监管,负责全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执业监管。拟订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参与拟订市属国有资本预决算管理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国有资本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监督稽查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健全内部监督体系,督办、核查有关方面发现移交的问题,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督促所监管企业对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指导县区、经济区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四)财务审计与考核分配科。负责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编制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改制审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加强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和资产负债约束,督促企业报告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大额对外捐赠。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推进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五)党建工作科。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和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工作、离休干部工作。指导和督促所监管企业结合实际完善、落实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才的教育培养、选拔使用、考核评价、分配激励和管理监督的措施。联系服务一批优秀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动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承担企业团工委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盘锦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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