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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7-05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盘锦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对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工作;实施对全市相关实验室、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申报和监管工作;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行为。

  (十八)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医疗器械注册、药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省局备案后现场核查。负责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监督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监测等工作;指导县级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技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报告、监测等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防治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审批服务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市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户外广告设置内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经规划审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进行行政处罚或拆除。

  7.与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第四条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规划宣传科)。负责机关文电、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绩效、机要、节能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承担协调推进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信息及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对辽东湾工作科)。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应当由市级承担的各类登记注册工作和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与辽东湾新区协调市场监管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承担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核查处置工作。负责行刑衔接工作。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登记注册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管理,组织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及企业经营异常目录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承担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数据交换共享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拟订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相关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经营和其他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七)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科。拟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县区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指导各级审批部门行政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络工作。承担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反垄断与投诉举报科。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办法及配合省局起草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承担商品质量监管(含流通领域商品检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投诉的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含网络系统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定有关反垄断的措施、办法。指导盘锦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安办秘书科)。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履行市政府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研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形势,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计划;承担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创建工作开展,组织推动县区政府创建工作考核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十五)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的生产备案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查处工作。

  

  (十六)食品(特殊食品、餐饮、流通)经营监督管理科。负责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酒类)、特殊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不含食用农产品销售)、特殊食品管理,指导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特殊食品安全日常监督以及食品摊贩管理职责;承担流通环节重大食品(特殊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查处工作;组织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负责掌握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负责市级监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核发及监管工作,指导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餐饮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查处工作;组织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掌握分析药品流通环节、使用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邮递证明及运输证明的核发;负责三级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销售、储存监管工作;负责流通环节、使用环节药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审查的现场检查及监管工作;负责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承接省局下放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审批,出具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监测等工作,指导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技术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药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掌握分析全市药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掌握分析化妆品生产、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指导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监测等工作及指导县区化妆品不良反应技术支持工作。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责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及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负责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依法核发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生产单位、批发单位、零售连锁总部及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管及违法行为处置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负责全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报告、监测等工作。

  

  (十九)抽检监测科。拟订全市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质量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对委托下放县区的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一)计量科(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相关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能力提升;依法组织查处计量、认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二)标准化科。拟定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

  

  (二十三)知识产权科。拟定和实施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强化涉农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等综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和全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与培训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测、信息发布、信用发布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测、信息发布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定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指导重点行业、产业专利布局和专利导航,推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强化涉农知识产权运用。组织指导专利产业联盟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产业、优势企业。落实知识产权交易政策,指导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二十四)科技和财务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五)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国防教育、意识形态、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与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第五条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8名。

  第六条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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