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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05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制度规定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队风队纪的监督、检查、考核、问责。

  (三)负责市辖区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乡住房建设、公积金管理等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市辖区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放线管理、验线实施。

  (五)负责行使市辖区市场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行使市辖区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市辖区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行使市辖区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户外搭灵棚、设灵堂,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冥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在环境保护领域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督促、检查城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十二)负责对盘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承担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及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市数字化城管运行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访投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城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履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放线管理、验线实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结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3.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为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4.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道路路缘石以上违停车辆的监管和处罚,负责对全市城区内停车场进行管理;市公安局负责路缘石以下违停车辆的监管和处罚,负责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标线的划定和日常管理、补修、设施建设等工作。两部门加强联合执法,违停处罚信息录入交警处罚数据平台。

  5.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户外广告设置内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经规划审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进行行政处罚或拆除。

  第四条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应急、政务公开、人事编制、文字综合等工作;负责党群、精神文明和纪检监察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提报、解释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业务指导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工作;负责执法案件文书、档案管理和案卷评查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执法检查、信访维稳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三)业务管理科。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与考评;负责督促检查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和落实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及相关应急事件的处理;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争创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四)执法督查科。负责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相关工作督查。对执法队员执法执纪、队风队纪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4个派出机构:

  1.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双台子分局(正科级),承担双台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完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兴隆台分局(正科级),承担兴隆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完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3.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洼分局(正科级),承担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完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4.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辽东湾分局(正科级),与业务管理科合署办公,承担辽东湾新区、盘锦港区(不含街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完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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