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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盘锦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盘锦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级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村级自然区域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区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收养工作,负责涉华侨、港澳台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拟定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八)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市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盘锦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行风、工会、群团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人事、机构编制、档案、政务法规、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务宣传、舆情应对、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拟定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工作。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民政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室、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承担民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性和跨县区社会团体、市本级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县以下相关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市级慈善组织认定,指导和监督县以下相关审批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工作。

 

  (三)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科。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承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指标任务,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拟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拟定残障人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残障康复等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殡葬、残障人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残障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管理。依法承担经营性公墓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村级自然区域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区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五)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科。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权益保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并指导落实,指导全市养老福利机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依法承担养老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全市涉华侨、港澳台的儿童收养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盘锦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

  第六条 盘锦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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