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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广电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体育局、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文物及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及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

  (二)拟定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制定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活动,指导市重点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及广播电视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对外合作,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惠民工程,推进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九)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相关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市场。

  (十一)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依法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十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市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重大体育比赛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及播出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六)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十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博事业领域专业人才多出成果、多出精品的意见,负责联系本系统优秀人才,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加强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广播电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加强推进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加强广播电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广播电视走出去工作。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第四条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实绩考核、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本系统行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内部财务审计、统计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文化艺术科。拟订音乐、美术、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工作,指导艺术创作、研究与生产。指导、协调、推动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重大文艺活动及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综合文化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等工作。

  

  (三)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指导、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相关产业和服务“走出去”,组织实施公益工程和活动。指导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协调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重大工程。

  

  (四)资源开发科。承担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资源普查、规划、开发、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协调、推进行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农业旅游、特种旅游相关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动全域旅游。

  

  (五)传媒管理科(科技科)。拟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全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六)竞技体育科。拟订全市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性体育竞赛制度和竞赛计划,负责竞赛管理及组织实施,研究体育运动项目布局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大型体育赛会的组织参赛工作。负责各项目等级运动员和裁判员申报、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运动员、裁判员等级注册工作,拟订全市性竞赛和承办赛事竞赛规程。负责各级各类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户外活动营地、体育传统校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承接和承办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赛事,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七)群众体育科。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和推动各行业、各类人群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八)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涉外法律事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督促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九)宣传联络科。负责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宣传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国内、国际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市场开发、合作与交流。负责宣传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节会活动。指导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宣传品编制和旅游商品的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资源产品的推广营销。负责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建设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建立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信息数据库。

  
  (十)文物非遗科(市场管理科)。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博物馆事业以及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审核,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引导民间收藏,依法管理文物流通、购销、拍卖,规范文物鉴定服务机构,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和民间珍贵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监督实施国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全局党的思想政治宣传、组织建设、机关建设以及对群团工作的指导。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职称审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本部门人事制度改革。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第五条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关人员编制38名(其中行政编制24名)。


  第六条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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