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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和省金融政策及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改善全市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省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推进我市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三)承担与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四)拟订全市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负责权限内地方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拟订全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

  (六)拟订我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

  (七)拟订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落实省、市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加强对省政府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四条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会务、机要、文电、保密、档案、信访、财务、后勤、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联络和对外接待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组织指导地方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等职责。

  

  (二)金融服务科。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加强金融环境建设、地方金融稳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金融业发展指标任务。会同人民银行共同落实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负责全市金融业数据统计、综合指标监测和运行分析,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文字综合等工作。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市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组织实施;承担地方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创新发展及相关指标任务,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机构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导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深化改革与发展,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银行业、保险业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风险处置工作。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研究并组织实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负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的监管。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准入初审,日常监管和行业发展工作,拟订相关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据省政府授权,对其他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准入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三)金融稳定科。拟订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推进盘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承担资本市场建设相关指标任务,拟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配合证监部门推进盘锦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和证券期货等机构的设立和引进。拟订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准入初审及监管,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其所属领域交易场所的监管,拟订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其他业态的监管;拟订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承担全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准入初审,日常监管和行业发展工作,拟订相关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和驻盘金融机构防范、化解、处置域内金融风险。协调落实省、市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承担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机关人员编制12名(行政编制1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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