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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建沈西工业走廊火石岗至渤海铁路(沈金线)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947

  为保障新建沈西工业走廊火石岗至渤海铁路(沈金线)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规定,盘锦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新建沈西工业走廊火石岗至渤海铁路(沈金线)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该安全保护区(沈金线里程K123+397-K148+776)和有关规定依法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在新建沈西工业走廊火石岗至渤海铁路(沈金线)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原则上从新建沈西工业走廊火石岗至渤海铁路(沈金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 


  (四)其他地区为15米。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三)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建设市政公共设施,必须从事第(三)条禁止活动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三、法律责任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依法遵守本通告,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责任单位或当事人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河道、石油、电力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或控制区重叠区域实行共同管理,同时适用各自安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四、有关要求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沈金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进入沈金铁路沿线社区(街道)、村镇、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铁路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使铁路沿线人民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知晓并遵守铁路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共同维护铁路运行安全。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