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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整改方案》第十三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9-01-16 浏览次数:176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十三):“质监部门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1465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规定。”

  二、整改目标

  注销2014年以来违规新注册的1465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严格执行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关于燃煤锅炉限制新建和淘汰时限有关政策。

  三、整改措施

  (一)抓紧办理注销手续。认真核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底数,建立台账;各市将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纳入淘汰计划,及时为已拆除的燃煤锅炉办理注销手续;2018年底前纳入淘汰计划但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市及区(县、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采取公告方式予以注销。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一律不得接受施工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和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不得实施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采取公告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按照盘锦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盘委办[2018]4号),市蓝天办、市环保局制定了关于印发《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的通知》(盘蓝组发[2018]13号),按照淘汰计划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上述19台燃煤锅炉实施拆除改造,其中2017年拆除9台,2018年已经拆除6台,4台完成生物质锅炉改造。市质监部门已按照要求完成对19台燃煤锅炉的注销工作。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省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22日(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62780601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